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96年2月27日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增加列管事業,主要係以再利用機構、營造業、建築拆除業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等事業。上述事業應於申報空污費後,依規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列管事業如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或未上網申報,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53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為免業者因不諳法令而受處分,除於法定施行初期召開宣導說明會外,再次提醒相關受管制業者,如: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等,其營建工程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建築拆除業;屬拆除工程者等,於繳交空污費後,需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與網路申報作業,以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
縣環保局戴局長文堅表示,花蓮縣擁有天然優美的環境,為了能讓我們花蓮的好山好水永續的維持,希望業者能愛護我們的周遭環境,遵守相關法令規範營建廢棄物勿隨意丟棄,讓我們的環境更優美、舒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