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行駛道路配合辦理事項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處長謝學森1日表示,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農業機械使用證申請及發證須知」規定,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大型聯合收穫穖及甘蔗採收機等四輪或四輪以上能自行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農機,應同時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申領「農機號牌」。
農業處處長謝學森說,農機所有人應將農機號牌掛於農機之機身正前方,農用曳引機因農耕作業需要行經市區或公路線(省道)時,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駕駛人員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證」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在慢車道或靠邊行駛;自90年1月1日起農用曳引機駕駛員應持有或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以便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關動力機械之相關規定相符,對於已領之「農用曳引機駕駛執照」則可繼續使用至有效期限止。
農業處處長謝學森表示,農用曳引機、聯合收穫機等農耕用機器田間耕作後車輪未經清洗附著污泥直接上路,致污染地面者,環保單位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嚴禁有污染地面行為,及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請耕作農民或代耕業者務必注意改善,以免受罰;另農用曳引機附掛農具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迴轉犁係供田間作業用,如碰觸硬地面或路面,即可能損毀及破壞路面,故農機行駛道路時均須將迴轉犁收高,其收高幅度以迴轉犁連結萬向接頭之安全角度為15度。
(二)農用曳引機行駛道路間附掛迴轉犁等農具係配合農機農耕作業之需要,且農具附掛裝卸時須使用特殊工具(或裝置)進行,通常於農耕作業前即直接掛上。
(三)曳引機附載載具(如迴轉犁)突出本機機身部分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
(四)農用曳引機裝有頭燈、夜燈、方向燈及煞車燈及作業燈等照明設備,於夜間行駛道路,會車時應用近光燈外,其前後作業燈應調整向地照明或關閉,避免造成前後方來車駕駛視覺的誤判,影響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