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背離民主精神的強制執行手段
2010
09/10
11:16
讀者
程梅
台北市
投書
分享
瀏覽 (567) | | | |
2010-09-10 11:16
讀者 程梅 台北市 投書

報載藝人賀一航因積欠稅款八百十二萬多元遭法官裁定管收,因為法官認為賀一航欠稅以來,不但隱匿資產,還陸續還賭債、民間債務近三千萬元,且有錢召妓、吸毒,但欠稅卻還不到一成。「拘提管收」是行政執行處討債的利器,但日前大法官釋憲:欠稅管收,違憲!大法官表示,拘提後必須先移送法院審問,不能未審先判,必需確定欠款人有逃亡之虞,或是有錢蓄意不還的人才可以管收,不能因為沒錢還,就強制管收。值此人權價值普遭踐踏與侵害的司法環境裡,不禁要問裁定管收他的法官,是否確實握有他還賭債、民間債務、召妓、吸毒的具體事證呢?又或者只是依據傳聞辦案的呢?而「限制出境」則又是另一個行政執行處的討債利器!政府只要有這兩項尚方寶劍就可以公然的強奪民產,還振振有詞的高?是「依法行政」,這兩項強制執行的手段,是否根本違犯馬總統於98年12月10日向全民宣示施行的國際兩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呢?

查「管收條例」係於民國69年7月23日公布/施行,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於73年7月10日修正發布施行,而此辦法雖於99年4月28日由行政院以院臺財字第099001888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為「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但實質上並未就保障人權的精神去修正,只是讓公務員更能便宜行事而已,這兩項行政單位奉為圭臬的法據,其公布及施行的時代背景都是在台灣施行長達38年的戒嚴期間,而戒嚴時期則是最衊視人權的白色恐懼時期,此兩項強制執行的手段是嚴重背離憲法保障人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的民主精神!現今的時代潮流,遠出國門去營生是必要的,「限制出境」是嚴重剝奪人民的海外工作權,而「管收」強力限制人身自由,更是嚴重影響個人及家庭的生存權!台灣人民企盼的是行政機關從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方案,而非不斷地以這兩種手段來侵害人權啊!

上傳時間:2010-09-10 11:1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程梅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