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維護即一般所謂保密工作,保密是為了防制敵諜及非法定人員獲得或知悉我方軍事機密,以維護國家的安全與利益,故國軍官兵每一個人均應嚴遵保守軍機之責任與義務。昔謂:「亡羊補牢,猶未為晚」,惟就軍機維護工作而言則有欠當,因機密洩漏了縱能適採補救措施,然實已無補於洩密所產生的損害,所以全軍官兵務須體認「保密工作,人人有責」,勿因個人一時疏忽而肇致洩密危害,且個人難逃法律制裁。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雖已廢除,但依行政院頒「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機密公務時,必須採取保密措施,嚴防洩密」。故所謂公務機密維護,實可區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務機關對處理公務機密所應採取保密作為;第二部分則是接觸公務機密之公務員,本身應有的保密體認及措施。國軍官兵本具公務人員身分,受國軍單位聘雇或委任執行公務者,依法亦具公務人員身分。
因此依現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五條「各機關首長暨單位主管,對維護國家機密負責監督、推動,指定忠誠可靠人員處理機密公務,發生洩密時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二條「公務人員須隨時檢點個人言行,建立維護國家機密之觀念」,其應注意遵守事項如左:
(一)職務上應知悉或不應持有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國家機密,泒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應儘量減少私人紀錄。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以上是建立軍機保密管控應有的基本思維與觀念,國軍官兵若能劍及履及,定能有助於提昇部隊安全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