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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節學術研討會1/11東海大學舉行
2011
01/11
16: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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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 16: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司法院與法務部於1月11日上午10時,於臺中東海大學法學院波錠廳(實習法庭)共同舉辦「第66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本研討會由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及法務部曾勇夫部長主持開幕式,會中邀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及銘傳大學科技法律學系范姜真媺副教授分別以「從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來談少年人權之展望」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二大主題進行學術論文發表,並邀請審、檢專家與學者共同研討及評論。

司法院於99年7月31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所為收容處置及同法第42條第1項第4款以裁定諭知感化教育處分,認為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司法院特邀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針對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來談少年人權之展望,其研討內容包含我國85年修正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理念及特徵、釋字第664號解釋的意義及探討,以及對少年人權發展的影響等。

法務部因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舊個資法)不符電腦網路快捷便利,各行業大量蒐集、處理個人資料,運用於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分析、商品行銷或服務,甚至利用於網路詐騙犯罪行為之現況,自90年起積極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法工作,並於92年12月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歷經波折,於99年4月通過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個資法),並於同年5月26日公布。個資法主要修正內容除擴大保護客體,將舊個資法對非公務機關之規範全面擴及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且增加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時之當事人得選擇退出制度、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本人義務等。新個資法確彌補舊法不足,增強對當事人之保護,但新法運用時可能產生的困難或新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此次司法節學術研討會,除由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及法務部曾勇夫部長主持開幕式外,上下午二場次研討會,分別邀請朱石炎教授及法務部江惠民次長擔任主持人,並由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李茂生教授、最高法院林立華法官、中興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廖緯民助理教授及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瑞蘭專門委員分別擔任與談人,在審、檢、辯、學各界人士的參與研討下,對保障「少年人權」及「個資運用」執行面,將更具有實益,也達到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政府推動司法的心與努力,有更深切的瞭解。

上傳時間:2011-01-1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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