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九十七年間發包台中市議會中心新建工程地下基礎開挖工程,因長陞營造公司施工過程瑕疵、落後,台中市政府主動終止契約,扣抵業者兩千多萬元工程餘款外,要求業者還要賠償三百三十六萬餘元,但長陞公司反訴,法官判決長陞勝訴,台中市政府終止契約於法不合,還要支付長陞六百四十五萬餘元,台中市政府被倒打一棍。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議會中心新建工程地下基礎開挖工程,九十七年由長陞公司承攬,預計七十五個日曆天完工,可挖土方約八萬立方米,長陞公司需價購土方。台中市政府認為長陞公司施工期間廢棄土方隨意放置、施工逾期、工程瑕疵等,主動終止契約,並另發包給第三者施作,而結算後要求長陞還要支付市府三百三十六萬餘元。
長陞公司不服提出反訴,認為台中市政府終止契約於法不合,罰款更是不合理,主張上述工程款餘款五百二十二萬元、履約保證金一百零三萬元、車路巷橋改建工程款(由長陞公司承攬市府發包之另項工程)一千四百二十四萬元,總計兩千餘萬元都被市府扣住未給,長陞同意支付價購土方一千四百二十四萬元,抵銷後市府應該還要給他們六百四十五萬餘元。
法官審理發現,台中市政府終止契約理由,逐一審查發現都沒有道理,施工期間長陞請市府提供合法放置廢棄土方場所,市府置之不理,長陞不得已臨時放置在工地旁,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因長陞隨意放置廢棄土而來罰款也沒有道理,市府終止契約顯然於法不合,台中市政府之請求駁回。
另長陞公司請求有理,兩造均主張抵銷後,台中市政府應該還要給付長陞公司六百四十五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