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同學反目成仇,在背後辱罵對方「賤人」而對簿公堂。罵人者3日遭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雖獲緩刑宣告,但緩刑期間必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這項判決,不服仍可以上訴。根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台中市1所大學法律系的林姓與姜姓學生,原本相交甚好,但因林姓學生認為選修課程「被當」是因姜姓同學教唆曠課而引起,心生不滿。
民國98年9月,姜姓學生轉學到北部學校就讀,但林姓學生仍不忘這項恩怨,自98年9月起至去年5月間,在背後多次於學生宿舍寢室內、教室內或校外飲食店內,以「賤人」、「嘴巴賤」等穢語辱罵姜姓學生,同時也辱罵姜姓學生的母親。姜姓學生及其母親從其他同學處得知後,憤而訴請檢察官追究刑責,檢方偵查後依公然侮辱罪起訴林姓學生。
林姓學生在台中地方法院法庭上,向法官坦承確有罵人,其他同學也作證確有此事,承審法官曾勸說告訴人原諒被告,但因告訴人要求新台幣16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林姓學生無法接受,所以未能達成和解;法官只能依法判決,判處林姓學生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期間的第1年內,必須向指定的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如果林姓學生不服這項判決,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