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流浪犬捕捉業務執行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犬隻捕捉單位於受理民眾陳情流浪犬攻擊或棄犬造成環境衛生危害時,應以捕犬器材及遵照農委會「人道補犬作業規範」進行捕捉,過程須以人道方式對待,以避免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嘉義縣環保局指出,捕犬作業為一艱困業務,流浪犬係屬可迅速移動的動物,大部份具有攻擊性,對執行業務人員有其相對的困難度及危險性,因此,執行上容易引發外界誤解,但若未將民眾陳情的流浪犬捕捉,導致路人或小孩遭攻擊,亦非民眾所樂見。
環保局表示,水上鄉公所清潔隊捕捉流浪犬不當情形係屬個案,部分飼主未妥善將家犬繫留,任其到處流竄,引發環境衛生困擾及公共安全疑慮,進而陳情公所進行捕捉。環保局再次重申鄉鎮公所應以人道捕犬作業方式捕捉流浪犬,以免發生類似情形。至於本案涉及「動物保護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環保局尊重飼主依法伸張權益,涉案清潔隊員則由權責單位水上鄉公所依職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