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一特乃是依據民國48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15條規定:海、空軍役男役期3年,陸軍役男役期2年。而當時國防部基於兵員補充及維繫部隊戰力需要。
而國家於民國56年,依據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之規定,將陸軍部分役男採抽籤方式,中籤者於服役2年後,應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1年,並依同階級支領薪資,於臨時召集期滿解召還鄉。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奉行政院56年2月23日令復同意辦理。同時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特種兵臨時召集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3年為限,故陸一特之召集屬依法行政,於法有據。
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中依法所實施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1年,這是一個為了保家衛國的榮譽事件,在當時為維繫國家的安全穩定,所以許多的陸一特弟兄都因此依法延長續服役期1年,所以國防部對此亦表示感謝「陸一特」的辛勞並肯定其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