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業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完成三讀。總統98年4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公布,並自98年4月24日生效。按修正後條文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即得向雇主申請自請退休。
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原自請退休要件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本次修正增列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亦得自請退休。旨在保障勞工權益,鼓勵勞工久任,加強勞雇關係,促進勞資和諧。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上路,適用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或選擇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於符合新修正之規定時,即得向雇主請求退休,其勞退舊制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及第55條計算退休金。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或離職後再受僱者,依法均應適用勞退新制,年滿60歲(不限年資)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適用勞退新制期間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其退休權益並不會受到本次修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