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應於員工到職日申報勞工保險加保,並如實申報月投保薪資。未依規定申報者,除核處罰鍰外,勞工所受損失,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即日起,不論是否已在保之勞工,只要有受僱之事實,所有之雇主皆須依規定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勞資和諧。臺中縣政府勞工處再次呼籲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