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實施要點
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12日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勞資3字第0980125570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實施要點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持勞工於訴訟時一定
期間基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於訴訟期間未就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
(以下簡稱生活費用補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經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補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所稱無資力,準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無資力標準),並由本會認定之。
勞工因大量解僱爭議提起訴訟申請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三、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前,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請領期間,每個月應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給付、津貼或補助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補助。
四、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影本。
(三)經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或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補助通知書影本。
(四)求職登記證明。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五、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其期間自訴訟後第一次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止。
前項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合計最長補助六個月,未滿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之。
前項補助,按月於期末發給。
六、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三點第二項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勞工於前項各款所定不予補助原因消滅後,得重新提出申請。
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補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三點第二項所定之情形。
七、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八、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經核准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向本會申請撥款。
九、依前點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其補助,並限期返還補助金額。
勞工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之一,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勞工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者,自撤銷補助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勞工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後,將補助案件之確定判決書影本或勞資雙方和解書影本寄送本會查核。
十一、依本要點核准生活費用補助案件,於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補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本會應廢止原核准生活費用補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自受領給付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二、本要點所定申請書、切結書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