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雲林縣牛挑灣大排污染嚴重環保局採勤查重罰
2009
05/13
17:46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415) | | | |
2009-05-13 17:46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雲林縣牛挑灣大排發源於土庫鎮,朝西南向而下,長約22公里,平均寬度約6公里,集水面積約13,300公頃,經土庫、元長、北港、水林、四湖及口湖等6個鄉鎮,最後於口湖鄉成龍村出海。牛挑灣大排水路介於北港溪與舊虎尾溪排水路之間,集水面積約13,300公頃,牛挑灣大排上游匯入之排水包括有頂寮排水、元長排水、山子內排水、四湖排水等,為縣內最大之排水系統。

牛挑灣大排依據資料生活污水約佔26%,工業廢水約佔5%,畜牧廢水約佔69%,因目前牛挑灣大排之利用情形以區域排水、農業灌溉及下游養殖業等為主。為維護大部分民眾用水水質,環保局持續加強污染源稽查管制,97年度共稽查156家次,採樣25家次,處分9家次,處分金額168萬元。98年度(1-4月)稽查13家次,處分三家次,處分金額42萬8000元。

近日報載水質有惡化情形,環保局於98年5月11日夜間執行專案稽查,共稽查22家事業單位,查獲繞流排放2家畜牧業,採樣1家製革業,疑似有不明管線2家畜牧業,屬違法行為者,將依法與予處分。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罰鍰計算:污染源規模或類型(A)+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或其他污

染行為(B)+違規紀錄(C)+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D)

+其他(E)

舉案例一:畜牧業正常操作,由放流口採樣超過放流水標準

經計算罰款金額:6000元—12萬元

案例二:畜牧業不正常操作,廢水繞流排放(由非經許可放流口排放)

經計算罰款金額:12萬元—60萬元

案例三:畜牧業不正常操作,廢水繞流排放(由非經許可放流口排放)

又經採樣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經計算罰款金額:18萬元—60萬元

因此,呼籲縣轄事業單位應遵守法令,維護環境水質,不要存有僥倖心態,不要以身試法,環保局將持續加強污染管制。

上傳時間:2009-05-13 17:4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方宜玲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