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志願士兵服現役滿一年,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逾兩年。此外,修正案正式實施後,志願士兵在核定起役日三個月期滿後,若出現適應不良、志趣不符等個人因素,可以申請退場。
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並兼顧軍事管理需要,修正案新增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明定留職停薪情形包括:「服志願士兵現役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另外,有關強化志願士兵退場機制,在「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中,特別增訂因個人因素「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之部隊適應期退場機制,以及其作業期限與辦理之權責機關。另為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措施,增訂為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又為避免役齡男子藉報考志願士兵提前入營、自選軍種兵科,影響兵役公平及防杜集體退場情事發生,增訂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