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如果您所有車輛因出國或有事暫時無法使用,可至車輛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暫時停止駛用,停駛期間已繳稅捐可辦理退稅。因此,車輛如已破舊不勘使用,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納之使用牌照稅也可辦理退稅。另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不要行駛及停放於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或違規,除需繳交通違規費及責令補稅外,尚須繳納罰鍰。
該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儘速向本局或監理站補單繳納,以免違規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