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段徵收公告期間至98年6月3日止
苗栗縣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段徵收案,於98年4月14日經內政部核準辦理,公告期間自98年5月4日起至98年6月3日止,計30日,苗栗縣政府地政處2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請發給底價地者,請儘速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政處表示,區段徵收之通知已於4月30日以雙掛號方式將上開公告區段徵收通知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於公告期間內(98年6月3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間未提抵價地申請者,其地價徵收補償費依98年公告土地現值發放,不予加成。
地政處表示,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徵收補償費,逾期未領取者存入徵收補償費專戶以完成徵收程序,存入專戶補償費逾15年未領取即歸屬國庫。
地政處表示,徵收範圍既成合法建物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者,應於上開公告期間內(98年6月3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原位置保留,縣府受理後即依相關規定審核。
地政處說,有關徵收範圍內屬於程序違建之建物,經縣府於98年5月25日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准予辦理補照,補照期間自即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請檢附相關文件向縣府工商發展處建管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