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討論行政院版「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雲林縣政府代表建設處長施克和指出,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59條規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不僅未考量區位資源有效運用暨雲林產業發展潛力;且在江陳會簽署「兩岸海運協議」後麥寮港開放直航,受惠的卻僅有台塑企業,雲林地方殷切期盼的港埠營運轉型仍受桎梏,不利馬政府兌現麥寮工商?合港承諾。
雲林縣政府月前舉辦公聽會及記者會強烈表達麥寮港改制的主軸,且在行政院前政務委員朱雲鵬主持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會議中極力建請中央鬆綁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使用之規定,藉此兌現麥寮工商綜合港儘速成立,進而將設置雲林麥寮境外轉運中心納入未來國土永續發展空間課題,並賦予資源暨強化國際門戶與節點,充分發揮區位優勢。目前條例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審議,條文於委員會審查時已略作修正。據了解,修正方向仍給行政機關裁量空間的伏筆。官員表示,工業港專用目的限制是否完全解除,仍屬未定。雲林縣政府希望中央能從善如流,直接刪除草案中的限制條文。
麥寮工業港區達476公頃,與台中港487公頃相當,較基隆港384公頃寬廣,航道於中潮位水深達24公尺,可供26萬噸級船舶進出,係靠中國大陸直線距離最近的港口(距離廈門港110浬);96年貨物吞吐量達6,989萬噸,已超過台中港與基隆港總和,97年貨物吞吐量僅次於高雄港1.5億噸,坐穩全台第2大港。但它竟僅限「離島工業區--工業專用港」而非「雲林縣工業區--工業專用港」,更遑論及商業港用途。
擁有多項發展優勢及機會的麥寮港,卻未被馬政府列入「愛台12建設」的規劃範圍。為強化雲林縣轄內工業區營運競爭力及招商環境,雲林縣政府敦促經濟部加速推動10座南公用碼頭設施的興建,並結合麥寮特定區及台西鄉部分土地,採永續發展構想,整合貿易轉運、工業製造、農業產銷及觀光遊憩功能,對雲林縣沿海地區進行分區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