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新制
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呼籲各公私立單位特別注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新制法令將自98年7月11日起實施,公立單位每34人,私立單位每67人應進用1名身心障礙員工,請依法進用,以免屆時需繳納未足額差額補助費,其計算方式為未足額1人需繳納基本工資17,280元。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15日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說,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表示,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