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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
2009
06/20
23:27
通訊官
陳廷緯
網路資源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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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0 23:27
通訊官 陳廷緯 網路資源 撰稿

「武裝衝突法」,這詞彙第一次出現在我認知裡是在莒光園地時,從主持人介紹裡得知,武裝衝突法是由傳統戰爭法延伸發展而來,又稱國際人道法。此法基是於人道原則對戰爭、武裝衝突所帶來後果之限制,或者說是規範,旨在保護未參與戰爭或是退出戰鬥的人員。.

武裝衝突法有七項基本原則,適用於各種形式武裝衝突,任何交戰的一方,皆需遵守武裝衝突法,如違反其基本原則,要負起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責任。其七項原則簡述如下:

一、 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保護與人道對待。

二、 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三、 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尊重。

四、 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五、 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六、 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七、 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隨著科技愈來愈進步,一些具強大破壞力戰爭性武器,因科學家們“想“研究而被製造出來,而被具有侵略性的思想家加以利用,造成世界上各個國家因為戰爭而帶來更大的災難。近世紀以來,人們為過去的錯誤反省,從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到1929年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到1977年的「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到現在的武裝衝突法,一系列對無參戰人員保護的詳細規則,可以看到人道主義的思想愈發普及、成熟。對於因一些“激進“份子,使得戰爭不能完全避免也制定了一些相關報復法則,除了不能違反武裝衝突法外,其中一點更是說到報復所得到的利益要與遭攻擊所損失的互相平衡,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保護非參與戰鬥的人員。

不管世界在如何混亂,總是會有一些人能夠跳出來,為世界營造一股維護人道思想的洪流,讓人們能安穩的處在自已的土地之上。

上傳時間:2009-06-2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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