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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自9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009
07/02
17:55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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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17:55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2日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5月27日委員會議通過「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公告其自9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表示,依據勞基法第3條第3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勞委會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說,「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在87年間經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當時排除適用的理由為該等基金會係依組織條例所設立,其業務受政府委託,具執行公務之性質,是以比照公務機構排除適用。但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已自97年1月1日適用勞基法。勞委會近期邀集相關單位溝通討論,獲致共識為該等工作者亦應納入勞基法適用,以保障該等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說,勞委會今年已陸續公告工商業團體、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基法,未來將針對目前尚未適用該法各業及各業工作者,持續檢討並於適當時機公告,以貫徹政府勞動政策。

上傳時間:2009-07-0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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