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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通話記錄錄音紀實
2013
03/18
23: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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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23: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撰稿
拒不給付6port,違反被上訴人自行提示的服務契約書第十九條載明

電信契約規章

 

被舉發公司

 

4port數據機

 

4port數據機

 

電信契約規章

 

電信契約規章

 

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

不服檢附證據與上訴理由 (孝股)

為聲明上訴事:

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

上訴理由

一、 本見訴訟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辯駁答辯自始未見被上訴人之答辯繕本(查辯論終結時,被上訴人稱尚有契約陳報時…,上訴人除了當庭提醒被上訴人需檢附繕本給對照人【未候被上訴人回答時;審判長搶答當庭允諾會幫上訴人寄送繕本給被上訴人】,為什麼?業已收受判決裁定至今尚未收到被上訴人之答辯繕本,猶如黑箱作業讓人不服。)與答辯理由。

好像審判長是被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甚至片面藉詞逕行認定上訴人之指摘為無理由,原審如係英明神判上訴人尊重,但是採用自由心證逕行認定時,不能失去客觀認定與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等要件,才不失客觀公正性,原審即有如此偏頗主觀意思;為何未在辯論庭上時相互答辯即明,擅自逕行偏頗認定違法裁定,無視司法公正性與公開性,甚至有「司法改革」的開倒車之虞。

二、 被上訴人辯稱係上訴人設籍之地址屬老舊社區,屋舍較為低矮因受鄰近建物遮蔽效應影響,實為一派胡言,原審嚴重疏漏未查明。

三、 經查中壢市青埔路一段與鄰近大園鄉地區為海拔90~98公尺中華電信收視正常,再查上訴人設籍處(即係爭收視不良即是被上訴人曾派員赴現場實地測試為收視不良的地方)為海拔189~198公尺,地勢處係屬中壢地區與平鎮地區之最高處所,上訴人近期收受裁定後,已將0928944682+

0929038000兩係爭門號NP(即可攜門號)分別到其他業者遠傳電信與臺灣大哥大電信業者(使用語音+上網高月租費$1300~1800之間)收視正常。

上訴人續再辦妥0956038000係爭門號NP(即可攜門號)到其他業者遠傳電信,即將於下月開通。

再上訴人重新申辦0988675308(屬被上訴人正3G門號)+0988656380(屬被上訴人正3G門號)申辦使用測試中,現係使用語音183+上網吃到飽中華電信 mpro950,收不到就是收不到,可稽係爭門號與後申辦二個門號在中華電信的實際使用頻率與收視效益即明。

四、 被上訴人財大氣粗不思改進服務品質,空言以「該地區居民抗爭裝設行動站台」推諉卸責,原審疏漏未查明即逕行認定如是說。

可稽遠傳電信收視滿格,台灣大哥大收視已正常,為什麼「中華電信」即被上訴人做不好?無庸置疑被上訴人漠視消費者權益,工程施工開發嚴重不當與毫無誠意解決「中華電信」收視正常化的義務與責任,依民法規定更應負起損害賠償已無庸置疑。

再看「全弘電信」係屬使用「遠傳電信」網路收訊也有不良的地方,經反應後;經「全弘電信」與「遠傳電信」查明屬實後,即表明優惠零月租費或是無償解約,釋出極大善意對待消費者。依據其他電信業者例如:「全弘電信」同意契約廢棄,「威寶電信」同意未改善前免收月租費,「亞太電信」減免約租費到改善為止,台灣大哥大則同意每月減免約租費NT$150元,查 貴屬中壢簡易庭即有上訴人另案得到他家電信業者派律師釋出善意協助解決爭議。

五、 原審未釐清係爭門號係「行動電話」並非室外手機,原審漠視被上訴人空言推諉卸責,漠視被上訴人係以營業為主圖收取金錢費用獲益。即有責任與義務提供正常收視服務不是嗎?即使無法完成階段的義務即屬民法「給付不能」被上訴人也應有貼補或是補償甚至賠償的作為,即使其他電信業者也不致如此強勢謾橫。

六、 原審裁定理由書載四、第3頁逕行認定,上訴人從未認定看到被上訴人提示契約證物(可稽庭訊錄影+錄音),上訴人嚴重質疑原審如此草率認定未經兩造「呈堂提示」認定答辯即有此說法讓人遺憾,原審動機讓人質疑?

七、 原審裁定理由書載五、第4頁逕行認定嚴重偏頗,上訴人係為減少損失之下背負「夾帶附帶契約」的拘束壓力得以搭「中華電信慶祝建國百年」簽約二年得已享受月租費半價,豈能讓上訴人慨括承受被上訴人的損害部分,原審疏漏未查上訴人真正實際應得到享收視正常的使用率效益為多少?

八、 中小企業使用網路是唯一選擇「中華電信」,即使使用其他家業者網路其線路仍係屬「中華電信」線路,「中華電信」即被上訴人強迫置入行銷在先,上訴人被迫申裝固定6個ip是最低消費,被上訴人又無法提供實際數量之數據機,上訴人係申裝中華電信34-Y093752光世代「FTTB 50M/5M固定制6IP拒不給付6port,違反被上訴人自行提示的服務契約書第十九條載明(附卷證據1-2標示紅線處即是),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第十九條前段已載明,

依法即屬損害應付賠償,責無旁貸。

九、 訴訟代理人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通話記錄錄音紀實譯文。

內容:第2頁第25行~33行中華電信光纖客服專員已很明確一次再一次連續5次敘明,務必要使用被告提供的數據機設備才可以(請參酌錄音譯文與通聯記錄之通話錄音或是中華電信內部也有通話錄音可稽),豈容被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2人等行政人員意圖強詞狡辯卸責,查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2人等證詞不實與實際不符,呈請審判長明察。

十、 辯論終結庭訊時,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也當庭改口稱表示:「光纖網路使用數據機非同一般市內電話,可以自備設備…云云」即明。

十一、 查上訴人初始係申裝ADSL浮動ip使用「中華電信」提供數據機,後來改為申裝固定3個ip「中華電信」均派員換裝「新數據機」並當場測試顯示固定3個ip的位置後回報竣工啟用。

十二、 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提供之4個ip數據機已明顯不足與不符合申裝之設備需求,原審嚴重疏漏未查。若是要上訴人或是消費者自行購置或是自備設備即違反如下規定。

十三、 即使上訴人自行購置「數據機」
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均拒絕測試或是以無法測試回拒,由此可證明顯係非依規定由被上訴人提供之數據機才符合規定外,更是由來有據。由本案答辯攻防即能看出被上訴人之義務與責任,為何原審一昧地漠視消費者權益,極盡涉嫌代為辯護之嫌。可對照上訴人提示證物「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通話記錄錄音燒錄光碟」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即有清楚的敘明不可以自行購置「數據機」。

十四、 原告權益受損係消費者權益之爭,不得已訴請法院裁定,以保權益。為此依據規章與契約及違反民法之規定,依法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一審刊載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news/108258

一審刊載臺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_126579.htm

原載天眼日報暨相關物證於:https://www.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88733

上傳時間:2013-03-18 23:5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招斌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