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監理機關以車主死亡逕行註銷牌照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須補稅及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死亡後,繼承人沒去監理機關辦理被繼承人遺留之車輛過戶或報停、繳銷或報廢手續,卻繼續使用該車輛,經查獲除補繳本稅外,另處以2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為避免遭受處罰,車主死亡後,民眾欲繼續使用該車輛,請儘速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地址: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電話:04-26912011)辦理繼承;如不使用,亦請向該所辦理報停、繳銷或報廢,以免負擔往後的使用牌照稅或罰鍰。
民眾如想多瞭解徵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稅務局網址 http://www.tax.taichung.gov.tw 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