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違規罰鍰未繳納被註銷牌照、駕照者,得於繳清罰鍰後申請核發駕(牌)照,只到今年8月31日止,如有符合條件尚未申辦者請把握時機儘速辦理。
民眾於85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間之交通違規因罰鍰未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得自97年9月1日至102年8月31日止,繳清原易處吊銷駕(牌)照罰單之罰鍰及其他未結案之罰鍰後,申請核發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因為此條例修正而受惠者,全國約有27萬人。
本條文適用範圍為85年7月1日起駕駛執照或汽車牌照因交通違規罰鍰不繳,而遭易處註銷者。惟駕照或牌照因原處吊扣、吊銷處分未到案,而遭註銷者,例如酒後駕車、吊扣期間駕車等則不適用。本項申請應先向當時受易處吊銷處分時車(駕)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由其審核是否符合本條文要件,如符合者,於繳清所有違規罰鍰後,方得向該管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駕照或牌照。
為便利民眾先行初步審核是否符合本項條文規定,車(駕)籍屬桃園縣南區六鄉鎮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先來電,本站聯絡電話:03-4253990轉分機402.404-409.4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2項回復駕駛執照注意事項
一.本案不得越區辦理
二.易處駕駛執照回復申請條件
1.申請時間:97年9月1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止。
2.須為罰鍰未繳,經易處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不含條例原處吊扣或吊銷,例如記點吊扣,酒駕吊扣或吊銷) 。
3.駕駛人因其他違規案件仍有禁考之情事,應於該禁考期限屆滿後,始得核發新照。
4.易處逕行註銷駕駛執照期間為85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
5.罰鍰不繳,經易處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仍須補繳納該筆最高額罰鍰。
6.須繳清所有罰鍰始得換領駕駛執照。
三.核准回復駕駛執照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証。2. 1吋同組照片2張;年滿60歲申請職業駕照者,請附3張相片。3.職業駕照申請核發,請先依規定完成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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