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可以看到等人或候車的民眾,低著頭滑動著手上的手機,運動場上跑步的民眾也利用手機聆聽剛下載的流行音樂,實際上電信服務早已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而隨著各家手機業者不斷推出新產品,「機皇」代代傳承,現階段一支智慧型手機的售價往往直追一部筆記型電腦的價格;在智慧型手機大量應用程式的廣泛運用下,手機上的照相、上網或遊戲等功能上逐漸受到消費者重視。根據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統計去(101)年有關電信服務消費糾紛之第1次申訴案件約有334件,約佔所有服務類消費爭議案件數2,430件的13.74%;而手機商品消費糾紛之案件約有157件,約佔所有商品類消費爭議案件數2,202件的7.13%。分析上來看,以上二類已屬較易衍生消費爭議的類型。
法制局表示,在電信服務消費糾紛中,以消費者反映收訊品質不良為最主要(約180件),其次分別是收費爭議(60件)及推銷手法(31件)等爭執。由於電信基地台位置之取得及設置狀況,往往影響通訊品質之良莠,但消費者多屬移動性使用電信服務,雖然在某個定點會有收訊不佳之狀況,惟移動到其他處所時又可恢復收訊,因此,當消費者主張收訊品質不良時,電信業者往往是從消費者之日常使用狀況進行檢視評估,而予以若干折扣之優惠。固然消費者可以通訊服務品質不佳與電信業者協議解約,但電信業者往往會主張消費者應償還當初其所支付貼補手機之費用,導致消費者難以主張「無條件解約」。消保官建議民眾,於締結電信契約前,應善用電信業者提供之試用條件,若無使用上問題後再行簽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而收費爭議部分則常與推銷手法相關,例如業者向消費者宣稱續約申辦某項高資費方案,通話費可較為優惠,但實際上消費者並無使用到該高資費之必要,因此產生續約後費用徒增之爭議。消保官建議消費者應評估自身使用電信服務之習慣,勿片面聽信業者遊說即申辦高費率服務,另亦呼籲業者於消費者辦理續約前,應依據其以往使用紀錄,適當建議消費者選取合理之資費方案,以防日後糾紛。
法制局另指出,在手機商品消費糾紛中,以消費者反映商品瑕疵最多(約80件),其次分別是維修爭議(32件)及保固爭議(18件)等紛爭。商品瑕疵之問題包括新機上出現刮痕、手機功能無法正常運作;維修爭議則有多次送修仍未能修復、拆機未維修仍須收費等;保固爭議則多是消費者與業者間對於是否符合保固條件可免費修復或保固期間長短認定而產生之爭議。
消保官表示,消費者購買手機發生問題,可以要求業者減少價金、賠償損害,若瑕疵嚴重亦可要求解除契約,消費者當然也可以依法要求業者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至於維修爭議,消保官則建議消費者應當場與業者確認相關維修條件及狀況,並提醒業者關於收費問題應事先向消費者報價,徵得消費者同意後方能進行維修,以免事後產生爭執。而有關保固條件,消保官強調業者應該將哪些事項不在保固範圍之內,以清楚明顯方式告知消費者,對於屬非保固條件下之維修應具體向消費者說明,不宜僅籠統說是「人為因素」而拒絕保固。再者,維修後手機零件仍應享有一定期間之保固,而非以原手機保固期間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