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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租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書代替收據收款應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規定書立之各種憑證,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其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租賃契約本身並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就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該依照收受金額4‰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林先生個人在台東市工作,在市區租了一間小套房,租金每月6,000元,與房東訂了1份租約,並於簽約時付了保證金12,000元,林先生簽約時所繳交保證金12,000元及每月支付租金6,000元時,房東如果沒有另立收據直接在契約上註記簽收,那份租賃契約就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該依銀錢收據稅率4‰貼用印花稅票。
各醫院、診所或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