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得來不易,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日,近30個民間團體在台大應力館國際會議廳舉辦「兩公約在臺灣落實情形之檢討-以太極門案件為例」論壇,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瓦德羅透過影片參與,他致詞中強調,追求人權是一個持續的進程,轉型正義、還原真相沒有期限,人權才能實踐。各界專家學者也呼籲政府落實兩公約、貫徹保障人權的憲法要求。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任審判發言人溫耀源表示,憲法保護人民的訴願、訴訟、生存、財產等基本人權,可是有些制度有缺憾,政府應該要有所補救。他提到太極門不是補習班,這是事實,太極門81年度的稅單,絕對是錯誤的,行政法院的判決應該受刑事判決的拘束才對,這種違法濫課一定要糾正,呼籲主管機關趕快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處分。國家要賠償太極門一切的損害,發還所承受的相關的財產,同時要恢復太極門的名譽。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針對立法院審議中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呼籲大家要多加關注,並提出看法及建議。該草案要求納稅義務人及其代表人、職員等提供真實資料,不配合者則施以強制處分,並要求當事人要到庭,如果不到庭可以處罰鍰;林文舟直指違反司法救濟的本質,有侵犯賦稅人權的疑慮。另外規定當事人對處罰要件事實有協力義務,要真實坦白的交代,否則將施以強制處分,甚至直接處罰鍰。他指出,草案將處罰與補稅同等看待,忽視了兩者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他認為,處罰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這些條文都須要修正。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指出,太極門案是指標性案例,像死亡漩渦般一直轉一直轉,就像鬼打牆一樣一直遇到同樣的法官,卻又不迴避。他近日接到一個纏訟十幾年的申訴案件,就是一個小型的太極門案,同一個林姓法官的名字不斷出現。所以太極門案不是個案,凸顯的是通案的現象。司法院提出稅審法草案,要解決萬年稅單,就應好好檢視太極門案從頭到尾到底有哪些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能在法律上解決,立這個新法才有用。吳景欽認為,稅務案件舉證責任應在稅捐機關,但稅審法草案規定,當事人若不盡協力義務就要處罰,還會判敗訴,完全否定「不自證己罪權」在稅務訴訟案件之適用,違反憲法對人權保障之原則。另外,草案中設立的稅審官,是由任職8-10年的稅務人員出任;吳景親直指,用這些為了績效獎金整天只想著課稅、罰款的人來幫法官,豈非助紂為虐?
淡江大學外交系教授張家麟表示,太極門案完全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的「尊嚴」、「平等」、「宗教自由」、「財產權利」等4項基本人權。太極門是名門正派,卻被國家機關汙名化,違反人權宣言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具有尊嚴的權利。所有修煉氣功團體或宗教團體,其弟子獻上束脩禮給師父,皆免徵所得稅,只有太極門被課稅,違反人權宣言第7條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權利。人權宣言前言揭櫫「信仰自由」不容被國家侵奪,但政府剝奪了太極門弟子的宗教信仰自由,供養、禮敬師父的優良宗教傳統自由。法稅單位為了獲得高額獎金,強行拍賣、沒收太極門土地,違反人權宣言第17條:人人有權單獨佔有或與他人合有財產。這在號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是多麼的諷刺!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認為,太極門案是台灣人權史上一個極負面的表徵,應該儘快平反。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律師強調,我國已施行兩公約,兩公約具有憲法以下、法律以上之效力。公政公約第2條揭櫫國家應確保人民之權利或自由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故國家行政機關自有履行公政公約第2條,確保人民權利或自由如遭侵害時應獲有效救濟之法律義務。稅捐稽徵形成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自應依照正當法律程序為之,以確保納稅者權益,而人權保障才是稅捐正義之基本核心內容。她呼籲財稅機關立即依公政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精神,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之課稅處分,還人民應有的清白及公道,才能展現政府真正具體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決心與魄力。
消防署暨高雄國際航空站危害物災防專家顧問/陸軍官校兼任助理教授劉明哲觀察到,台灣雖歷經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但政府對於「宗教基本保護法」、「以限制出境逼迫繳稅」、「濫發稅務與執行獎金」與「萬年稅單的有效救濟」等問題仍未獲改善。他提出三點呼籲:全民覺醒、拒絕法稅官僚霸凌;實踐兩公約、保障信仰人權;平反1219、落實轉型正義。他引用多位國內外專家學者就太極門案對台灣政府提出的建言,期盼國家能夠真正實踐憲法及兩公約保護信仰自由,讓國家長治久安,讓太極門師徒能永續弘揚正道、濟世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