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1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末日為4月30日(星期二),尚未繳稅之納稅人請記得如期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貼心提醒,至便利商店或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僅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即113年5月3日止,惟113年5月1日至5月3日繳納者,雖不加徵滯納金,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除可向該處申請補發稅單外,亦可於113年5月3日前利用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或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查繳稅款。另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於113年5月3日以前,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驗證方式同線上查繳稅,金融憑證除外),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該處補充說明,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113年5月30日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惟歸戶案件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