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入差一天 重購退稅恐落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新購的土地移轉現值若是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數額,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稅務局說明,適用重購退稅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及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不符,將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例如112年2月20日購買新屋並完成移轉登記,卻遲於114年2月21日才將戶籍由遷入,向稅捐單位申請重購退稅時遭否決,因未注意設籍2年期限,以致錯失自用住宅土增稅重購退稅優惠!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地如欲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務必注意戶籍設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如欲進一步瞭解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