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施行法推動屆滿四年了,到底有沒有落實,在法庭上又發揮什麼作用呢?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指出,很多社會重大衝突議題上,工人連棺材本都沒有了,所以出來抗爭,法官還搬出法學,形成”牛頭不對馬嘴”,中間的斷層主要是兩公約。甚至法官問為何要兩公約?他引用昆德拉「生命中不能承受的輕」一書,答案就是”非得如此不可”。
台灣人權跟不上歐洲主要國家,翻開歐洲違反人權前幾名,都屬於跟台灣一樣內國憲法救濟密度低,如土耳其、喬治亞、亞塞拜然等國。林鈺雄談到對兩公約施行法,不少法官屬於「渾然罔覺型」,質疑「我們又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為何適用兩公約?」對於兩公約已成為國內法,位階高於一般法律,渾然罔覺。
林鈺雄指出自覺的重要性,多年前歐洲人權法院上,英國敗訴第一名,讓他們覺得很丟臉,於1998年通過法令,將英國法官重新教育,還找歐洲人權法院法官來教課,因而大幅改善。他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出行政機關還帶頭違法,不將國家人權報告當一回事。林鈺雄教授曾提議創設救濟機構,並主張修法,若判決違反兩公約得作為再審事由,卻被司法院跳出來阻擋,理由是已經有「非常上訴」,林鈺雄指出,「非常上訴根本不是救濟制度,被侵害人自己不能提出救濟,這是”救濟制度”?!」
現場林姓會計師詢問財產權被剝奪,能否引用兩公約?林鈺雄教授指出,台灣推兩公約,其實民事跟行政訴訟才真的要大力推,尤其台灣行政訴訟”駁回法院”這種惡名已久,這種也是一樣”自己說的算數”!要行政機關自己鑑定,這還叫法院嗎?請行政機關出具專業鑑識,等於”叫鬼開藥單”。董武全庭長建議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挑戰大法官的底線。
下午繼續進行「兩公約訴訟策略暨審判實踐綜合座談」,邀請兩位律師及一位法官參與座談。李明芝律師以大埔案為例,談到都市計劃的種種問題,李明芝律師指出,「財產權要保護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尊嚴與自由,不是金錢可以回復。」翁國彥律師指出,「兩公約不是萬靈丹,如果法官不理你,你也沒辦法,但是兩公約是國家必須要的。」他接手過死刑與被判死刑案例,包括謝依涵等案件,「儘管社會都認為他們是魔鬼,不管犯多大的罪,仍有其法律上的權利。錢建榮法官表示,每一個個案都有不一樣的事實,永遠有個案的差異性,強調要”事實審”,並呼籲:「兩公約只要法官願意用,其他機關才會怕;法官也不懂兩公約,被監督機關就不會在乎。」
座談會主持人
P1 林鈺雄教授指出,台灣行政訴訟”駁回法院”這種惡名已久,這種也是一樣”自己說的算數”!要行政機關自己鑑定,這還叫法院嗎?請行政機關出具專業鑑識,等於”叫鬼開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