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所謂國家機密係指須限定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規定國家機密區分等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等,並明示核定國家機密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故各政府機構或受委託辦理國家機密之民間團體均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機密公務時,必須妥採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另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並應按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故我全體國軍應針對上述之規範牢記於心,在處理各項機密資訊時需隨時保持警覺,遇有不瞭解之地方立即反應,以避免違犯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