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戰爭與以往戰爭型態有很大的不同,除了武器的進步、戰法的改變之外,很重要的就是國際戰爭法的出現。
戰爭法主要規範了軍人、戰鬥人員以及國家在戰爭中有所不為的行為準據,不攻擊沒有戰鬥能力的平民、醫療人員及有意願投降之戰鬥人員,上述這些人員依國際戰爭法規定為中立人員,受到免於砲火攻擊的保護,但若這些人員藉由相關保護而採取軍事行動,則保護效力自動喪失。事實上,相關的概念再歷史上都曾經出現過,但直到19~20世紀才逐漸寫成法規並慢慢地完善。
戰爭為人類的一大悲劇,是誰都不願意見到的結果。我國國軍的政策,也建立在不求戰但不畏戰之上。一旦發生戰爭,軍人就必須做為第一線的國家守護者,挺身出來捍衛自己的國家。但在戰場上,軍人絕對不是殺人的機器,對於已有投降意願的敵軍,或者是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還有無戰鬥能力的平民百姓,都是嚴格禁止殺戮或傷害的。除了必須符合國際戰爭法的規範之外,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更有助於提升國際觀感,容易獲得來自世界其他國家的支持與協助。
另一方面,我國國軍存在的意義,除了捍衛中華民國之外,亦必須守護世界和平,為了人類長遠發展的利益考量。是故在戰爭下,更必須要提供投降之敵軍、醫療人員以及平民保護以及人道對待,除了符合國際戰爭法以及我國的政策外,更是具有軍人武德的國軍應該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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