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阻酒後駕車造成重大社會成本與無數家庭破碎的痛苦,立法院102年1月30日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及第4項的規定,並自3月1日起施行。自102年3月1日起,駕駛人於5年內有酒後駕車行為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扣車及吊銷駕照3年。除了原本「酒駕拒測」處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3年的規定外,增訂「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臨檢點不停車接受稽查」者處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3年的規定。
另自去年101年10月15日起酒後駕車酒測呼氣值超過標準(0.25mg/l)又附載12歲以下兒童者,除處罰鍰(1萬5~9萬)及上道安講習外,增訂酒駕雖未肇事但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吊扣其駕照2年,酒駕又肇事致人受傷又載有12歲兒童者,加倍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4年)。102年1月1日起,酒駕取締針對「未領有駕駛執照(無照駕駛)、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新手駕駛)及職業駕駛人」等三類人員採更嚴格的取締標準(0.15mg/l)加以處罰,中壢監理站關心您!